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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 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2    浏览次数:

金沙贵宾会官方0029党办〔2018〕7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加强师德建设,教育部印发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以下简称《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全校开展《准则》《意见》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准则》《意见》的重要意义
  《准则》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长期以来,广大教师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立德树人、服务社会,赢得了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尊重。进入新时代,针对广大教师队伍中出现的少数师德失范等主要问题,教育部出台《准则》《意见》,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对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培育“四有”好老师和造就高素质教师队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深入开展《准则》《意见》学习宣传活动
  (一)全覆盖开展学习活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单位、各部门要将《准则》《意见》学习纳入全体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中,通过集体学习、专题报告、研讨座谈、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深入开展学习活动,深刻理解和把握其内涵。要将《准则》《意见》学习与学校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起来,与党组织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结合起来,与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准则》《意见》学习宣传到位,实现全覆盖。
  (二)全方位加强宣传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学习宣传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网站及微信、微博、电子屏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准则》《意见》精神,做好宣传解读,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让《准则》《意见》精神入脑入心入行,使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警、自励,维护教师职业形象,提振师道尊严,营造以德育人、以德修身的良好氛围。
  三、扎实推进《准则》《意见》贯彻落实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师德建设工作体系。学校及各二级学院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分管校领导及校务委员、党委常委是师德建设分管责任主体,校纪委、监察处是师德建设的监督责任主体。各二级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全体教师和其他教职工是师德建设直接实施责任主体。要构建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的师德建设责任体系和师德监督问责体系。
  (二)进一步强化教师师德过程管理。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培训处(教师发展中心)、教育教学督导室和各二级学院等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把教师入口关,在教师招聘引进时组织开展《准则》《意见》的宣讲,确保每位新入职教师知准则、守底线。严把教师聘用关,要将《准则》《意见》要求体现在教师聘任合同和专项培训中,明确有关责任。严把教师考核关,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三)严肃追究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学校监察处、教务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师德失范举报途径,及时受理师德失范举报和上访,并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违反师德行为属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生《准则》中明确的师德禁行行为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等失职失责的,也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学习宣传活动,制定学习宣传工作方案,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学习;校领导、校务委员、党委常委要深入基层,参加各教学单位的学习研讨等活动,并加强指导(具体安排见附件3)。各单位应于11月23日前将学习宣传活动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联系人李丹,电话:89641918),11月30日前完成学习活动。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作为联络员和督查员参加各教学单位的学习研讨活动,并对会议召开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学校将集中听取联络员和督查员的工作汇报。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检查各学院学习研讨情况。党委组织部、监察处等部门负责检查机关职能部门的学习研讨情况。
  (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单位、各部门应安排专人做好学习研讨活动记录,或撰写会议纪要,并针对本单位师德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工作方案。活动结束后将相关过程材料按要求归档。

  中共金沙贵宾会官方0029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1: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附件2: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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