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新闻网

金沙贵宾会官方0029普通专升本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普通专升本招生监察工作,保证国家招生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我校教育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择优录取和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确保学校合理选拔优秀人才,积极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监察室的指导、检查,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工作室,由学校纪委、监察、招生、就业、教务、学工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处长兼任。

  第六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专升本招生政策,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与校纪委、监察处签署廉洁自律责任书。

第三章 监察事项

  第八条  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督查,命题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试题质量和命题安全;杜绝试卷泄密的事故发生;严肃考风考纪,考前组织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和完善考生诚信电子档案;进一步加强对监考人员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杜绝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作弊、录取舞弊等恶劣行为。

  第九条  严禁招生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

  第十条  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及时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学习培训。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是否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是否做到公平竞争、公正选才、择优录取,确保录取质量;是否有违反标准录取新生的行为;是否有索要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钱物,接受家长吃请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应制度,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新生录取等环节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督促、指导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  对新生入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录取通知书进行诈骗。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要进驻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在考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和招生现场录取领导小组会议等重要会议。

  第十九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期间,除学校参与招生工作人员及参与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录取现场,以免干扰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中,全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及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办私事,不允许接受妨碍公务的吃请,不准索要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钱物,严禁招生诈骗、行贿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年有子女、亲属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监督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不实行回避或拒绝回避的,要受到行政纪律的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涉及单位违纪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XML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