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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贵宾会官方0029校内机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11    浏览次数:

  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内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及家属、来校办理公务的校外单位以及其他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进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学校公车使用单位、武汉长河驾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二级单位应对师生员工加强交通法规与交通安全意识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全体师生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四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均应遵守学校车牌识别系统的管理规定,进出车辆的驾乘人员均应遵守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服从校卫队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 大型客车进入校园,需经保卫部门审批。大型送货车辆应按学校指定的校门出入。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禁止进入校园。校卫队员有权制止可疑车辆进出校园。 
  
第三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上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的,保卫处制止后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校园所有道路禁止练车。第一次发现的,保卫人员应制止并予以口头警告;三次违反行驶规定,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车辆,视情节轻重,将录入学校车牌识别系统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十五至三十天。
  第八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的行驶速度为25公里/小时,超过限定时速的,保卫部门应及时制止、警告,对三次违反行驶时速规定的,将录入学校车牌识别系统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三十天。
  第九条 学生团队运营的校园观光车,应设立固定的上下客地点,按规定的时速、路线进行行驶。
  第十条 存在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反本办法、强行冲岗、恶意堵门、逆向行驶、使用车辆或物件恶意堵塞道路等行为的,校内车辆取消免费通行三至六个月,校外车辆录入学校车牌识别系统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同时,对严重影响通行的车辆或物件实施拖离,造成的损失或者产生的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停车位内,办公场所或商业街周边停车位紧张的,应靠路边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在施划有停车位线的场地,一辆机动车只能占用一个车位,车身不得越过车位线。未按施划的停车位规范停车或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锁车等处理。
  第十二条 原则上大型车辆夜间禁止停放在校园,确需停放的由相关单位报保卫处审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于驾驶人未离开驾驶室,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且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提醒与警告:
  (一)在校园景观道路或临时禁止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
  (二)不按照交通指示标识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随意停放的;
  (三)在校园道路出入口、交叉路口及转弯处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的;
  (四)车辆停放时占用消防逃生通道或破坏绿化带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第一次违停,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第二次违停,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并锁住车辆;第三次违停,除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锁车外,校内车辆取消免费通行授权三十天;校外车辆一个月内违停三次的,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五章  校内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校内交通事故由保卫处进行相关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校内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保卫处应协调双方当事人撤离现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对于其他交通事故或双方有争议的,保卫处应协助当事人报警,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驾驶人应当报警并积极赔偿,对于恶意破坏现场逃离的,保卫处进行调查后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多次违反本办法且情节轻微的教职工,将由学校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将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车主或驾驶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7个工作日之内向保卫处申请复核,保卫处应于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有相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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