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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两人间学生公寓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3    浏览次数:

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

  现将《金沙贵宾会官方0029两人间学生公寓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9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校办、学生处。校办负责收集整理干部教师的意见建议,电话:027-89649868;邮箱:wsydzb@sina.com;学生处负责收集整理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建议,电话:027-89649886;邮箱:wsyxsc@foxmail.com。

 

校  办  学生处

2014年9月3日

 

  

金沙贵宾会官方0029两人间学生公寓入住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为学生提供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从2014年秋季起,学校现有5栋两人间学生公寓(由东至西依次为:黄埔居、苏园居、钱塘居、清水居、鄱阳居)分批投入使用。为加强两人间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准入条件

  第一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能自觉践行“三爱”(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三节”(节水、节电、节粮),积极参加学校“三早”(早起床、早锻炼、早读书)活动,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住:

  (一)有较强的公民意识(含权利义务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生态意识等);

  (二)勤奋学习,上学年必修课程未挂科且学习成绩在所在班级排名前50%,或取得了校级或院(系)级学习进步奖;

  (三)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组织的公益劳动或青年志愿者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0小时;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或社团集体活动,上一学年无违纪违规记录;

  (五)在“三节”、“三早”活动中表现良好;

  (六)有较强的独立生活能力。

  *以上条件中(一)、(二)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总支、分团委核准:(三)、(四)、(五)、(六)由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如实填报,并实行班务公开,接受学生监督。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学校将优先安排入住:

  (一)品学兼优,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学生;

  (二)创新创业意识较强,积极参加创业实践;或在学习技术技能方面成绩优良;或在小发明、小创造和专利技术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

  (三)有强烈学习意愿的大三、大四年级学生;

  (四)钱学森实验班及实验班预科班学生;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不能申请入住:

  (一)上学年“三早”出勤率不足80%的(以日常考勤记录为准);

  (二)上学期旷课超过16节的(以日常考勤记录为准);

  (三)上学年寝室卫生合格率低于80%的(以日常检查记录为准);

  (四)有吸烟、酗酒、赌博、沉迷网络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五)上学年缺席集体活动(指班、团会等学校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3次及以上的(以日常考勤记录为准);

  (六)上一学期在学生餐厅就餐过程中因落实“光盘行动”(注:指节约粮食)、通宵上网受到批评或处分的(以学校有关部门及院系记录为准);

  (七)上学年违反考试纪律的(以学校有关部门及院系记录为准)。

  第四条  每年秋季,学校按一定比例为新生提供两人间寝室。对生活习惯好、独立生活能力强的新生,经个人申请,由所在院(系)择优推荐入住两人间。对申请者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学校将优先安排入住:

  (一)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二本线的;

  (二)通过考试选拔进入钱学森实验班预科班的;

  (三)军训期间表现突出,被评为“军训标兵”的;

  (四)在中学学习阶段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与资助办法

  第五条  对具备准入条件的申请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品学兼优者,入住后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资助:

  (一)获得国家奖学金;我校“晨光学子”一等奖学金或“自强学子”特等奖学金,“躬行学子”特等奖学金者,除颁发奖学金外,给予奖励两人间住宿费1200元;

  (二)从2013级钱学森实验班预科班开始,到大二年级仍获得预科班资格的学生(指未被淘汰分流者),在大二阶段每人奖励600元住宿费;大三阶段如在新一轮竞争中胜出者,每人奖励1200元住宿费;大四阶段仍然获得预科班资格,每人奖励1200元住宿费。在预科班各阶段被淘汰分流者,既可退出两人间,也可按两人间收费标准继续入住,不再享受住宿方面的任何奖励。

  第六条  对申请入住两人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被评为“自强之星”,学校另行资助住宿费1200元。获得“自强之星”提名奖或自强学子一等奖学金的,学校另行资助两人间住宿费600元。

  第七条  学生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按最高标准享受优惠,不同时兼得奖励与资助。

第三章  入住程序

  第八条 学生入住两人间公寓的程序:

  (一)学校公布两人间房源情况及分配计划;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两人间学生公寓入住申请表》(附后);

  (三)学生所在院(系)对申请学生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听取班委会、学委会、原入住寝室寝室长及室友等意见),对符合奖励入住或减免住宿费条件的,提出意见;

  (四)院(系)公示3天,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五)公寓管委会根据学校审批意见,向符合入住条件的学生发放《入住通知单》;

  (六)学生签订两人间入住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交所在院(系)和公寓管委会备案,自己留存一份;

  (七)学生凭《入住通知单》到财务处缴纳住宿费,正式入住两人间公寓。

  第九条  当申请入住学生人数多于分配计划数时,由各院(系)对照准入条件,严格考察,择优推荐;少于分配计划数时,应将多出房源退还公寓管委会,另行统筹安排。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条  学生在入住两人间公寓期间,如有以下行为的,先由公寓管委会或学生所在院(系)给予口头预警;预警无效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书面预警;如仍累教不改的,当学年结束后责成其退出二人间:

  (一)入住后经常旷课、不参加“三早”和集体活动的;

  (二)入住后发现有抽烟、酗酒、赌博、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的;

  (三)不按时归寝、就寝,严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或留宿其他人员的。

  (四)室内卫生检查3次不达标的;

  (五)违反公寓水电管理规定的;

  (六)私自调换寝室或转让住宿资格的;

  (七)其他违反《金沙贵宾会官方0029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及校纪校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享受奖励入住二人间的学生,因为违反入住协议被责令退出两人间公寓后,取消奖励资格,全额补交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生退出两人间公寓后空闲房源,由其所在院(系)在原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按申请条件依次递补。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在每栋两人间公寓设立学生自律委员会,委员会由10-15名学生组成,在公寓管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各楼层层长由本楼层全体学生轮流担任(每个学生课余时间参与本楼栋或楼层的管理职务,每学年不少于一周),具体负责所在公寓的日常安全、卫生检查、咨询服务及文明创建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入住公寓时须签订《财产使用保管责任卡》,使寝室内家具、电器等设备的使用与保管责任到人。如果寝室调整或变更,须在公寓管理室重新登记。

  第十五条  寝室配备的家具、电器及其他物品,学生有权使用,但不得擅自变动,不准带离公寓。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六条  学生调换寝室或毕业离校时,须到公寓管理室办理退房手续,管理员根据《财产使用保管责任卡》,验收财产设备、核对门钥匙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寝室的卫生由学生负责,注意保持墙壁门窗清洁干净,床铺被单整齐干净,衣鞋袜及时换洗,物品摆放有序,室内空气清新,不能在家具、墙壁(墙纸)、窗台(窗帘)上乱涂乱画乱贴,不能向窗外泼水和乱扔(倒)废弃物。

  第十八条 电梯管理。为了节约用电,降低运行费用,同时提倡多运动,电梯限时开放使用:清晨开放一小时(服务早起床、早锻炼、早读书及学生家长来校看望学生、搬运重物等情况下使用)。其它时间段,一般不开放使用。

  第十九条  其他有关两人间学生公寓的钥匙、财物、卫生、水电、安全等有关规定参照《金沙贵宾会官方0029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各楼栋配套的大学生活动中心及其相关设施,只对本楼栋的学生开放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注:江南水乡的江南书院、风华书院、桐荫书院有单独出入口及电梯,为全校学生共用;但大学生活动中心均与相邻的学生公寓连同,故不宜对本楼栋以外的学生开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配套制度,如电视机、空调、热水器使用管理办法,学生在公寓阳台种花养草、饲养鱼鸟管理办法等,另行制定后公布。

 

金沙贵宾会官方0029两人间学生公寓入住申请表

         院(系):

 

 

性 别

 

籍贯

 

 

照片

 

 

 

 

学 号

 

职务

 

政治面貌

 

联系方式

 

辅导员

 

个人申请理由及条件说明

 

 

 

本人签名:                 

 辅导员意见

(按入住条件逐条审核确认)

1

2

3

……

           签名:                 

 院(系)总支意见

 

 

          签章:               

 学生处

 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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