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加强学术学风建设,防范和防治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促进我校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仅针对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及攻读我校学位的本科生。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提高学生提出问题的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
(一)买卖:购买、出售自己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的。
(二)代写:由他人代替撰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代写的。
(三)抄袭与剽窃:
1.原文复制他人成果或者复制内容超过论文总字数四分之一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诗词,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2.将他人成果的核心思想构成自己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
4.将他人的学术结论、调查结果、实验数据、实验结果或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
5.两篇毕业论文(设计)内容相似达25﹪及以上的。
(四)捏造与篡改:在论文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条件、实验过程、实验数据、研究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由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
第四条 组织、管理与实施
(一)成立校、系二级学位论文审查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职责分明,规范程序。主要职责如下: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对存在作假行为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等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全校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2.各系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本系学生撰写论文的各环节严格把关,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并承担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直接教育责任和义务,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并对学生作假行为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二)认定方式
学校和各系主要通过论文抽查、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具有作假行为的论文。
1.所有毕业论文(设计)在提交答辩申请前,各系要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申请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检查中若发现作假行为,应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对作假程度进行初步认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初步认定结果,最后由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作出认定结果。
2.若在论文答辩阶段,由答辩委员会认定作假的,直接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作出认定结果。
3.若在学校毕业论文(设计)专项检查中发现论文作假,直接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作出认定结果。
4.若他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各系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举报论文作假,各系应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对作假程度进行初步认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初步认定结果,最后由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作出认定结果。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再由各系书面告知当事人。
6.当事人如对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有疑义,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五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三)认定程度
学校对已认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非常严重四类。
1.学位论文作假字数不超过正文的15﹪(含15﹪),或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视为轻微作假行为;
2.学位论文作假字数占正文的15﹪以上,不超过20﹪(含20﹪),或者两篇学位论文内容相似达25﹪以上,不超过40﹪(含40﹪),视为一般作假行为;
3. 学位论文作假字数占正文的20﹪及以上,不超过25﹪(含25﹪),或者直接由答辩委员会认定作假,或者两篇学位论文内容相似达40﹪以上,不超过50﹪(含50﹪),或者将他人成果的核心思想构成自己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视为严重作假行为;
4. 学位论文作假字数占正文的25﹪及以上者,或者两篇学位论文内容相似达50﹪以上,或者将他人的学术结论、调查结果、实验数据、实验结果或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的,视为非常严重作假行为。
第五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对在校学生的处理
对已认定的作假行为,由各系对该生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1.轻微作假行为 该生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经系审查合格后,准许其论文答辩。若未通过审查,答辩至少延期半年。若第三次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2.一般作假行为的处理 该生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经系审查合格后,延期半年答辩。若第二次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3. 严重作假行为的处理 该生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经系审查合格后,延期一年答辩。若第二次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4.非常严重作假行为的处理 直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5.我校学生凡购买、出售自己的学位论文或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及组织相关行为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二)对已毕业学生的处理
1.对于毕业留校工作的学生,认定为我校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对学校影响等方面给予通报、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开除等处分。
2.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学生,认定为我校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可将认定结果寄送该生所在单位。若其作假行为对我校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按照相关程序注销其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指导教师的处理
指导教师未履行相应职责,导致其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作假行为的;或者有参与、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指导教师警告、记过、取消指导教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四)对教学单位的处理
学校将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情况纳入各系年度考核内容。对多次出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或者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其他
(1)对于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在学位论文撰写和公开发表过程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